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_互联网医美第三方平台损
2022-06-12
文章目录
一、引言
二、医疗美容的概念界定及相似概念对比
(一)医疗美容的概念界定
(二)相似概念对比
1. 医疗美容与医疗行为的对比。
2. 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行为的对比。
三、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医疗美容服务经营模式
(一)平台与经营者一体化的“B2C”模式
(二)平台与经营者合作的“B2B2C”模式
(三)利用第三方平台交易的“O2O”模式
四、互联网医美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性质
(一)互联网医美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
1. 合营说。
2. 中介说。
3.“柜台出租者”说。
(二)互联网医美第三方平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
五、互联网医疗美容损害中的平台责任承担
(一)医疗美容损害举证证明责任的相关规定评析
(二)互联网医疗美容的平台证明责任
六、互联网医疗美容损害责任承担的构想
(一)明确平台补充责任承担制度
(二)构建互联网医疗美容担保机制
七、结语
文章摘要:互联网医疗美容平台的出现降低了沟通成本,为消费者提供更便捷的消费渠道。本文从医疗美容的概念切入,通过厘清互联网平台的法律地位、医疗美容损害中平台的责任性质、明确平台与医疗美容机构的责任承担,同时对因医疗美容而产生的侵权损害举证规则予以完善,构建医疗美容损害救助基金制度和平台担保机制,进而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。
文章关键词:
论文作者:赵雨芃
作者单位: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
论文分类号:D922.16;D923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