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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_互联网医美第三方平台损

2022-06-12
文章目录

一、引言

二、医疗美容的概念界定及相似概念对比

(一)医疗美容的概念界定

(二)相似概念对比

    1. 医疗美容与医疗行为的对比。

    2. 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行为的对比。

三、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医疗美容服务经营模式

(一)平台与经营者一体化的“B2C”模式

(二)平台与经营者合作的“B2B2C”模式

(三)利用第三方平台交易的“O2O”模式

四、互联网医美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性质

(一)互联网医美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

    1. 合营说。

    2. 中介说。

    3.“柜台出租者”说。

(二)互联网医美第三方平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

五、互联网医疗美容损害中的平台责任承担

(一)医疗美容损害举证证明责任的相关规定评析

(二)互联网医疗美容的平台证明责任

六、互联网医疗美容损害责任承担的构想

(一)明确平台补充责任承担制度

(二)构建互联网医疗美容担保机制

七、结语

文章摘要:互联网医疗美容平台的出现降低了沟通成本,为消费者提供更便捷的消费渠道。本文从医疗美容的概念切入,通过厘清互联网平台的法律地位、医疗美容损害中平台的责任性质、明确平台与医疗美容机构的责任承担,同时对因医疗美容而产生的侵权损害举证规则予以完善,构建医疗美容损害救助基金制度和平台担保机制,进而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。

文章关键词:

论文作者:赵雨芃 

作者单位: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 

论文分类号:D922.16;D9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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